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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中新网西宁10月9日电 记者9日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9月28日,青海省果洛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并达成赔偿金额10.47万元,这也是青海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据介绍,2019年12月,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玛多县花石峡镇花久高速花石峡服务区北面2000米处非法采砂,用于填平花石峡服务区院子地面。

  后经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取证,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非法采砂供认不讳,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果洛州政府指定果洛州生态环境局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调查、鉴定及磋商告知等程序后,2020年9月28日,果洛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州自然资源管理局、林草局、玛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及赔偿义务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召开磋商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由赔偿义务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对面积3.95亩,长约150米,宽约18米的采砂点进行削坡、排水、布设围栏及绿化恢复治理,赔偿金额为10.47万元。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表示,此首例磋商成功案件对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强力的示范作用,实现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破零”。(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