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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介绍工作路边强间受害人 渭南95后男子获刑3年

  95后男子张可(化名)借口帮被害人介绍工作,竟趁夜SE在路边草丛强间对方。期间,因自身原因未间入成功即色经,被认定为犯罪未遂。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以被告人张可犯强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12月13日,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可,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可和被害人白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后通过微信进行交流。4月5日,张可称给被害人白某介绍工作,当日19时许,其陪同被害人到临渭区某店铺应聘。当晚21时许,张可骑电动自行车将白某带至310国道与宣化路十字北第一个路口东,两人在路边散步时张可用胳膊搂白某肩膀被拒绝,张可即心生不满,将白某拉到路边的草丛内压倒在地,不顾白某的反抗强行TUO掉白某的裤子和内裤,强行与白某发生新行为。期间,因被告人张可自身原因,并未间入即色经,双方离开现场后被害人白某趁机逃TUO并于当晚2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新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间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张可当庭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系卖Y嫖娼行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新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亦无任何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张可辩称:“其因自身原因未间入成功即色经”一节,经查明,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内裤上经液系被告人所留,对被害人音道拭子未能检测出有效成分进行鉴定,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可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可犯强间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