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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体钞”诈骗老人52万元 北京一男子获刑11年

  投资“连体钞”诈骗老人52万元 男子获刑11年

  7月25日,北京头条APP以《以投资朝鲜币“连体钞”为由诈骗老人52万余元》为题,报道了郭某诈骗老人马某52万余元的消息。7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此案已审结有果,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万元,同时责令郭某退赔被害人马某52万元。

  据悉,2014年,郭某是在某公司任职时认识的马某。2016年后郭某离开公司,由于马某是前公司的客户,于是郭某就和马某再次联系上,想以1680元一张的价格向马某出售30张“连体钞”,还说升值空间比较大,以后可以帮助马某将其卖出。

  郭某还称,要卖出“连体钞”需要交纳保证金,出手后这些保证金今后还能退还,而他自己只挣总额的3%。

  2017年3月初,郭某告诉马某“连体钞”价格上涨了,劝说马某同意将手中30张“连体钞”交于他代为出售,并以出售“连体钞”需要提前缴纳保证金、中介费、公证费等为由,通过到马某住所附近等现场提取,或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手段,多次骗取马某人民币共计52万余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DU债或其他个人消费。

  7月24日的开庭中,郭某面对公诉机关的询问并不急于回复,而是等上数秒钟后才开口说话。听完公诉机关的指控后,其认可将从马某处骗来的钱用于还DU债等指控,但对于收取公证费和中介费的指控则表示有异议,其称自己并没有收取过上述两项费用,且收到的总额是47万元。

  对于郭某的说法,马某表示不认可。马某称,2017年3月份他筹集了3万元现金,并将30张“连体钞”交给郭某。之后马某多次分不同金额按照郭某提供的转账方式转账。到当年9月份,马某通过电话和郭某核对转账总额为52万余元,郭某表示认可,并要求马某再出4万元现金,还说这是欠他的钱,并和马某说30张“连体钞”可以得百八十万元。但从这次联系后,郭某就再也不接听马某的电话,也不回复马某的信息了。

  庭审中,郭某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微信聊天截图、账号资金请况、证人证言等证据表示部分认可。此案并未在7月24日当庭宣判。

  7月29日,北青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此案已审结有果。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石景山法院根据郭某犯罪的事实、新质、请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同时责令郭某退赔马某52万元。

  摄影/本报记者 李强

  统筹/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