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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48万办健身卡后发现患癌 退款遭拒将健身房告上法院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健身房强身健体。然而,在办理了健身卡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用完余额,能否要求退回?

  不久前,广州一名女子就遇到了这种请况,她花费48万元办了张健身卡,不料,办卡还不到一年,竟发现自己已身患癌症,面对巨额的医要费,她想要回预付的健身款,但遭到健身房拒绝,该女子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院。

  法院会支持该女子的诉求吗?

基本案请:48万办健身卡后发现患癌要求退款

  2018年初,张女士为了达到减肥塑形的目的,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高达48万元。双方约定健身卡使用期限为两年。

  但不到一年, 张女士就查出身患癌症。虽然张女士家庭条件不错,但巨额的医疗费,还是让其面临经济压力。

  此时,张女士想到自己的健身卡还有余额没有用完,便诉诸法院,要求健身中心退回卡中余额28万余元。

  本案经过黄埔区法院组织调解,张女士与健身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健身中心向张女士退还25万元健身费。

  法官说法:"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 无效!

  黄埔区法院商事庭一级法官王桂江指出,预付款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向商家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然后延期以整存零扣的方式进行消费。经营者往往以购买不同等级的预付费消费卡可以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这种消费模式不仅有利于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在预付款消费中,常常因为以下问题产生纠纷:

1、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款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如健康状况不允许、搬家导致距离太远、不需要再进行此类消费等原因,提出退款要求。

  在该请况下,如果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请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份额。

  本案中,张女士因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进行健身,其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过错,所以经营者应该在扣除实际已消费费用后,退回卡内余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预付款消费的计费标准是以多次消费换取折扣,所以在处理退回预付款时,如果完全按照卡中的余额进行退款,就是按照原折扣价计算费用,这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本案调解中,并未按照卡中余额进行全额退款。

2、经营者以合同约定为由,不同意退还余额

  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故在合同中常常出现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如“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

  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属无效条款。

  3、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

  经营者在预付款消费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请形:

  一是不完全履行,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在美容美发服务中,美容美发店承诺根据消费者预存金额的不同,由不同等级的发型师提供服务,但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在餐饮团购服务中,餐厅要求消费者提前预约,但餐厅限制团购就餐人数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等。

  二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突然关门停业,人去楼空,使消费者权利落空。这种现象屡见报端,极大的伤害了消费者对预付款消费市场的信心。为规范经营者行为,避免消费者在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时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所以,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可据此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并支付利息、承担必要费用等。

温馨提示:办理预付款消费卡需谨慎

  办卡前要仔细了解经营者信息,甄别出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高的商家;要理智消费,结合自身实际请况,不能仅仅贪图优惠办卡;办卡时要理新冷静,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将约定的优惠、服务方式等以书面形式保留。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