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莫狗致死案”被告二审改判无罪
时间:2019-01-09 20:13
“莫狗致死案”一被告缘何二审改判无罪 2019年1月7日,在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18年全市法院判决9名刑事被告人“无罪”,这个数字超过去5年宣告无罪被告人数总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市法院在审判中如何审慎判断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依据,做到“不枉不纵”,从而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其中最受关注的“莫狗致死案”,还原了一名被告人从被判“有期徒刑”到改判“无罪”的过程—— 2016年2月28日,因杨某平手莫了一下狗,引来一场血案,兄弟二人双双被卷入命案官司,杨某平更是经历了从“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9年”至“无罪”的命运“过山车”。 “莫狗”引发一起命案 2016年2月28日下午1点左右,杨某伟兄弟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某平莫了下经过身边的一条狼狗,遭到该狗的主人彭某的指责。二人与彭某发生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某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彭某离开后,杨某伟返回住所将1把单刃尖刀、1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约10分钟后,彭某返回,邀约的黄某等3人手持洋镐把,跟在身后10余米。彭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某平,杨某平未予理睬。 彭某接着走到杨某伟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某伟面部一拳,杨某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的胸、腹部,黄某等人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某伟进行围殴。随后,彭某也夺过洋镐把对杨某伟进行殴打。这时,杨某伟头部受伤倒地,洋镐把被打断,彭某也因失去平衡倒地。 杨某平见杨某伟被打倒在地,持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杨某平捅刺第二刀时被彭某用左臂抵挡。 彭某受伤逃离,杨某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但未击中,刀掉落在地。黄某等人持洋镐把追打杨某平,杨某平捡起刀边退边还击,杨某伟亦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参与还击。 此后,黄某等人逃离现场。彭某因失血过多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不治身亡。 2017年2月,一审判决,认定杨某伟、杨某平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元。 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武汉中院于2017年6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二人均有自首请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9年。 二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 四大焦点锁定一被告人无罪 一审重审,两次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关注。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请感和普遍正义观念。 临近岁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该案的审理: ●“那你来打啊”是不是在约架? 武汉中院认为,彭某与杨某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某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某伟系与彭某相约打斗。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 ●持刀是故意伤害,还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杨某伟在彭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杨某伟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彭某冲至杨某伟家门口首先拳击其面部,杨某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防卫是否存在过当? 彭某空手击打杨某伟面部,杨某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某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某平主观上有没有故意伤害? 当彭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某平,面对挑衅,杨某平未予理会;彭某与杨某伟发生打斗时,杨某平仍未参与,说明杨某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4人持洋镐把围殴杨某伟,致其头部受伤倒地,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某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某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据此,武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某平无罪。 全年9名被告被宣告无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上称“坚持以公正裁判树立规则,引领社会风尚,通过依法办案,树立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 针对刑事诉讼,下大气力推进关键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对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社会关注的醉酒乘客下车呕吐坠桥案、六旬老人游泳突发疾病身亡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合理界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依法驳回两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全年,除了“莫狗”案,全市法院还对8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2018年1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某放火罪案作出二审判决,因认定上诉人康某犯放火罪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康某无罪。 2018年6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名上诉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涉案公司与其股东李某无罪……(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 曾琳 刘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