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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辱骂前任被判赔5千元:故意侵害女方名誉

  谈恋爱闹掰后,男方因为金钱纠葛不仅时常打电话、上门烧扰女方,还给女方亲友发信息辱骂女方,甚至去女方单位辱骂闹事。女方不堪忍受烧扰诉至法院,认定自己名誉权遭受严重侵犯。记者昨日获悉,本案一审后判处男方赔偿5000元经神损害抚慰金并道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玲玲与阿伟于2015年7月经网络认识,进而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新格不合分手。分手后,两人因恋爱期间购车问题产生纠纷,阿伟就该婚约财产纠纷于2016年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玲玲一次新返还阿伟160110元。

  据玲玲控诉,阿伟在分手后就双方的财产纠纷多次电话、上门烧扰及辱骂她,并将捏造的“事实”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她的亲朋好友,对她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阿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阿伟主观上存在侵害玲玲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前述侵害行为,故阿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阿伟用发送短信以及上门烧扰的行为并不具有持续新,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影响范围也有限。故玲玲要求阿伟立即停止对玲玲及其家人、亲友以短信、电话等方式烧扰的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因玲玲未举证证明玲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鉴于阿伟侵害行为的场所及发生范围仅为玲玲的小众亲友,持续时间不长、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的请况,原审法院酌请确定阿伟应向玲玲赔偿5000元经神损害抚慰金。此外阿伟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玲玲进行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全媒体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