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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多样新保护条例: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最高罚15万

  9月21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新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生物多样新”的概念,即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3个层次。《条例》规定,生物多样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

  《条例》以“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这3种最有效的保护措施为切入点,围绕建立保护网络、编制物种名录、规范生物遗传资源收集研发活动、避免生物多样新资源流失、规范外来物种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设定管理制度,其中专门强调,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同时,严禁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如有违反最高可处以15万元罚款。

  在具体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明确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分部门管理配合的管理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在规划编制、制度完善、数据共享、重点区域划定等方面起统筹牵头作用,并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新保护实施综合监管。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支持在生物多样新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生物多样新保护政策、科学研究与相关技术的交流,建立跨境保护合作机制,鼓励开展有利于生物多样新保护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

  (央视记者 陈坚 崔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