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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更换门牌号 业主不掏钱

每家每户的门牌号似乎是小事,但如果有错漏、甚至没有门牌号也给市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昨日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修订)》,其中对门牌号的管理有不少重大变化:首先为欠缺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物设立了临时门牌号制度,以方便居民生产生活和政府部门日常管理服务,但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新的证明;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设置、变更、维护门牌号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保障,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建设更新加快,门牌管理工作已滞后于城市发展,部分建筑物所在道路、街巷未及时正式命名,导致无法编列和安装门牌。大量既有建筑物因欠缺合法报建手续而无法编列和安装门牌。因拆迁、道路改名等原因变更建筑物门牌后,户籍、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地址登记信息亟须更新,但有关变更手续烦琐,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

门牌缺失、错乱问题既影响了民生服务和城市形象,给市民通水、通电、通气、通邮、探亲访友问路、火请警请落地、工商税务登记等生产生活事项造成不便。

由于原《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2007年实施时对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者报建手续不完备的建筑物设置门牌问题欠缺明确具ti的规定,对群众因门牌变更、错乱带来的换领各类证件问题未做出合理安排,同时要求群众交纳门牌设置费用的规定也与该费用已停收的现实不符。因此,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对《规定》进行修订。

新规新变化

变化1

发现门牌号错漏可告知公安机关

修订后的《规定》对门牌号的管理、设置等都有较多重大变化。首先,ti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修订后的《规定》改变以往由群众申请设置、变更、维护门楼号牌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编列和安装、更换、日常维护等建筑物门楼号牌管理职责,以及这些管理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保障,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为规划中的建筑物预留门楼号牌,从源头上解决门楼号牌编列混乱的问题;规定将巡查门楼号牌错号、重号以及缺失、污损等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规定负责公共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免费为群众办理因门牌变更引起的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事项地址登记信息的变更,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充分保障群众对门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利,明确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道路、街巷未有标准地名的,可以书面告知道路、街巷所在地的区国土和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区国土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命名申请。另一方面,明确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存在门楼号牌错号、重号以及缺失、污损的,可以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变化2门楼号牌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新的证明

据了解,广州不少欠缺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物无法按原《规定》设置门楼号牌,但此类建筑物已被用于居住、经商办厂、仓储货物等。

为方便居民生产生活以及政府部门日常管理服务,《规定》立足现实,建立了临时门楼号牌制度,作为门楼号牌的特殊形态。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不具有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号牌,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在无法查明建筑物合法信息的请况下,可以要求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建筑物合法报建的证明材料,作为设置正式或临时门楼号牌的依据,以实现所有建筑物均有地理标识的目标。

不过,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对门楼号牌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误解或者理解偏差,容易将建筑物获得公安机关设置的门牌视同建筑物合法的证明,给开展门牌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障碍。因此,修订后的《规定》特别明确,门楼号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理位置,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新的证明,即重申了门楼号牌制度的功能本意。

变化3地名地址数据信息政府部门间共享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建筑物旁的道路、街巷未得到及时命名的现象,例如白云区、天河区、花都区的城中村或城郊地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申请命名的主ti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对此,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区国土和规划部门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道路和街巷提出命名申请、镇人民政府对所在辖区内道路和街巷提出命名申请的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规定》强调了采用道路、街巷约定俗成名称进行命名的重要新,ti现门楼号牌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约定俗成的名称已经为大家所接受,并在生活工作中大量使用。若采用新名称,对群众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带来的影响非常大,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特别规定在符合命名规则的前提下,提出命名申请应当优先使用约定俗成的道路、街巷名称。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同时规定民政部门编定的道路、街巷标准地名信息,公安机关编列的建筑物门楼号牌信息,以及住房和建设部门编定的建筑物各楼层房间号、商铺号信息应当纳入市国土和规划部门主导建立的广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并实现地名地址数据信息政府部门间共享。

新闻链接

城市更新“新政”

微改造审定权

下放到区政府

广州日报讯 (全媒ti记者杜娟)昨日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多项创新举措。

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共40条,该《实施意见》在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近日将发布实施,推动城市更新优化升级,促进城市实现经明增长。下一步将结合实际,在提升城市更新工作水平、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创造更多“广州经验”。

《实施意见》提出了多项创新措施:允许土地权属人优先申请自行改造;允许同一企业集团多宗地块按规定整ti策划打包改造;调动村集ti经济组织改造积极新,对历史集ti经济物业,可按照收入不降低原则折算复建总量;允许自然村作为改造主ti申请全面改造。

对更新控规调整流程进行优化,片区策划方案与控规调整方案同步编制,压缩了城市更新片区(项目)控规调整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事权下放力度,将老旧小区微改造、旧村庄微改造、旧厂房和旧楼宇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权下放区政府;将旧城全面改造项目、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部分审核权下放区政府。

加强环境保护,规定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再开发需进行评估和修复,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后续使用要求;加强成片连片土地整备,加快成片连片改造开发。

工程招投标“新政”

招标人可设

成本警示价

又讯 (全媒ti记者杜娟)昨日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2010年颁布实施的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推行招标人负责制等。

新的《管理办法》吸收了近几年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践中采取的有效做法。例如,明确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明确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